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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4  

                                              关于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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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699 号

致: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医药”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华东医药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东医药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华东医药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0 年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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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 2021 年度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提案;
     7、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提
案;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为相关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提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增加经营范围)的提案;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11、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提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00-15:00,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 (杭
 州市莫干山路 866 号华东医药行政楼 12 楼第一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
 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及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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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8 人,代表
股份 1,035,927,7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2023%。
     本所律师认为,华东医药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第 6 项议案为逐项表决提案,关
联股东回避相关子议案的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题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其中第 9 项议
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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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21H0699 号《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晓红



                                                  签署:



                                                  承办律师:王淳莹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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