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02
关于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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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22H0827 号
致: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医药”或“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华东医药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东医药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华东医药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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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0、关于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12、关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13、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6、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2 年 6 月 1 日下午 14:00-15:00,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 (杭
州市莫干山路 866 号华东医药行政楼 12 楼第一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
为 2022 年 6 月 1 日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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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2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人,代表股
份 1,067,272,8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9937%。
本所律师认为,华东医药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
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第 8 项议案为逐项表决提案,关联股东回
避相关子议案的表决,第 14-16 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题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其中第 5 项、
第 9 项、第 1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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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2H082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签署:________________
吕晓红
经办律师:
签署:________________
俞卓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