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08-10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证券代码:000963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本计
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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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本公司A 股普通股。
5、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174,980.9548万股的0.286%,其中首次授予439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总股本174,980.9548万股的0.251%;预留61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总股本174,980.9548万股的0.035%,预留部分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
的12.20%。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6、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1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7、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5.00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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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拆细、配股而新增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安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时,可在下述三个解除限售期内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期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30%
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0%
期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期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30%
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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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0%
期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度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50%
期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50%
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分年度进行绩效
考核并在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
售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
予考核设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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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部分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3%;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部分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注:1、上述“2021年净利润”指标以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
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其他重大变故、特殊及异常情况,
或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则公司有权变更本激励计划已设定的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若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所
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风险特别提示:本次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业绩指标具有一定的可实现性,但
未来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景气度的波动、市场竞争加剧等原因
的影响,公司也可能存在业绩无法达成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
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
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13、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4、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15、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基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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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经营环境的预期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起到的激励效果而进行的合理估计,不
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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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9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10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11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2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4
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6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9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20
第九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6
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 28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1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3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36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7
第十六章 附则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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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华东医药、本公司、公司 指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下属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
有效期 指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
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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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华东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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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
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
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
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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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7人,包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计划的考
核期内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
于:该等外籍激励对象属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将该等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
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
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
(二)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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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三)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
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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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 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500 万股,约 占本计划草 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 总额
174,980.9548万股的0.286%,其中首次授予439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74,980.9548 万 股 的 0.251% ; 预 留 61 万 股 , 约 占 本 计 划 草 案 公 告 时 公 司 总 股 本
174,980.9548万股的0.035%,预留部分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12.20%。截至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
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份总额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董事长兼总经
吕梁 20.00 4.00% 0.011%
理
吴晖 副总经理 15.00 3.00% 0.009%
朱励 副总经理 15.00 3.00% 0.009%
张建飞 副总经理 15.00 3.00% 0.009%
朱亮 董事 3.00 0.60% 0.002%
陈波 董事会秘书 10.00 2.00% 0.006%
邱仁波 财务负责人 10.00 2.00% 0.006%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351.00 70.20% 0.201%
(业务)人员110人
预留 61.00 12.20% 0.035%
合计(117人) 500.00 100.00% 0.28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
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份总额的10%。
2、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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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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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
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
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授出。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上
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
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
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前述推迟的期限不算在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起12 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
的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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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二)解除限售安排
在遵循前述限售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达到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时,可在下述三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期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30%
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0%
期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度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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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而新增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
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
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四、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
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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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5.0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25.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之一。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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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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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等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在
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考核设
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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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预留授予部分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3%;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部分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注:1、上述“2021年净利润”指标以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
计算依据;“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其他重大变故、特殊及异常情况,或不可抗
力因素,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则公司有权变更本激励计划已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若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
划规定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
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包括个人关键工作成果完成情况的指标、个人承担
的业绩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两个方面。原则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
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只有达成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前提下,激励对象方可进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根
据个人层面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额度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对应解除限售比例。
对不满足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绩效考核结果 对应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承担的业绩指标完成且关键工作成果均完成,年度考核结
100%
果为优秀
个人承担的业绩指标完成且一项关键工作成果未完成,年度考
70%
核结果为合格
个人承担的业绩指标完成且两项及以上关键工作成果未完成,
0%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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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个人承担的业绩指标未完成,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0%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本计
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了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公司经营状
况、未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反映公司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
度,是衡量一个公司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作用,公司设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为:以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23%、5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配合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只有
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解除限售,获得收益。
综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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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
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 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份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 n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
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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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为配股价格; n为配
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份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 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
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注: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监管规则有调整,实际操作以调整后的监管规则为
准。
三、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
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
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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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
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
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
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2022年10月授予,则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
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439 8,780.00 1,280.42 4,463.17 2,158.41 878.00
说明:
1、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439万股,预留61万股。预留部分的
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2、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影响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因此上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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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
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并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
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
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
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
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
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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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
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
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等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
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
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
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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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
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未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
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
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
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
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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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
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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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
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
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
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
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
劳动合同执行。
(六)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
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
(四)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
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
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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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
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
还公司。
(八)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
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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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对该等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作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进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
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
理。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等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
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但须延缓被激励对象的减持时
间,以稳定公司股票市场为前提。
1、公司股票价格下降,下降幅度超过计划减持时点之前三十个交易日的均价时;
2、公司经营中出现重大不利于企业长足发展的事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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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
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
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因劳动合同到期、辞职(引咎辞职除外)、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
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
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
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
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
法定继承人继承,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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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行,其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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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
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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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 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份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
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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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
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注: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监管规则有调整,实际操作以调整后的监管规则为
准。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
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
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
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
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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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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