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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01  

                                              关于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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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1260

致: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医药”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华东医药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东医药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华东医药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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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2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4:00-15:00,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杭
州市莫干山路 866 号华东医药行政楼 12 楼第一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
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 9:15-15:00。
    (三)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独
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王如伟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投票权。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2 年 8 月 2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
份 1,068,195,3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1.0464%。在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期间,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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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0 名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华东医药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
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审议第 1-4 项提案时,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且未
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上述提案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题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所有议案均为
特别决议事项,提案 1 表决通过是提案 2、提案 3、提案 4 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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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2H1260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签署:________________

                                                       吕晓红



                                             经办律师:



                                             签署:________________

                                                      俞卓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