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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东医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4  

                        证券代码:000963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公告编号:2023-017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号”),其中“关于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规定”)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
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第一
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 1月1日起施行;对“关于发行方分类
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
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1
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号和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
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
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
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
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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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
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
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
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
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
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
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
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
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
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
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
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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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
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
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
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
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
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
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
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
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
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
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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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表决和审议情况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了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5号》(财会〔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
会〔2022〕31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相
关文件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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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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