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基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补充协议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7-09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保理
业务补充协议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天保基建的独立董事,已预先对公司将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与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保保理公司”)签订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在全面了解了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后,现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与天津天保保理公司就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签署补充
协议,将保理融资利率由 6.9%/年调增至不超过 8.0%/年。
天保保理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范、
合规运营,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天保保理公司就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签署补充协议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
允、合理,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融资环境,符合
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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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后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严建伟
于海生
张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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