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基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补充协议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21-07-09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保理
业务补充协议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与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保保理公司”)签订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补充协议的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与天津天保保理公司就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签署补充
协议,将保理融资利率由 6.9%/年调增至不超过 8.0%/年。
天保保理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范、
合规运营,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与天保保理公司在《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一》的基础上签署补充协
议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
允,保理融资成本参照行业、市场价格水平,经双方协商确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与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
订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补充协议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与天保保理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满足公司
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发展
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
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
控制。我们同意公司与天保保理公司签订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补充
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严建伟
于海生
张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