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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基建: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0-10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于2022年9月30日经公司第八届第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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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
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3、由于与第1、2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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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5、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内幕信息的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向监管部
门报备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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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决策过程中的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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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披露程序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工作,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通过与内
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明确其保密义务
及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督促、提醒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及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披露前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按相关规定需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或董事会决定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并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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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公司将按情
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
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控股股东等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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