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18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相关文件,并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
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
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后期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
注销,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
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0.5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
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于海涌 石水平 李映照
201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