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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盈峰环境: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9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2008
           http:www.tc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
  盈峰环境/上市公司/公司    指
                                 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967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
 本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
稿)》/《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指
                                 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划(草案修订稿)》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
                            指
        (修订稿)》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试点指导意见》        指
                                 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指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天册、本所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679号

致: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盈
峰环境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 》、 中国 证 监会 发 布 的《 关 于上 市 公司 实 施员 工 持股 计 划试 点 的 指导 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盈峰环境的保证:即公司已经向本
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
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如有相
关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变动,可能影响到上述资料披露的真实性或完整性,公司
将第一时间及时告知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本次交易相关
                                                                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并不
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
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
做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
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编制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
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
赖。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盈峰环境前身为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系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3]51号文批准,由浙江风机风冷
设备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上虞风机厂、绍兴市流体工程研究所共同发起,以定
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1月18日,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在浙江省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350万元。
       2000年3月10日,经中国证券会证监发行字[2000]12号文核准,浙江上风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
上[2000]第20号文同意,上述股票于2000年3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法律意见书


易,股票代码:000967,股票简称“上风高科”。
    2016年1月15日,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由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证券简称自2016年3月2日起由“上风高科”变更
为“盈峰环境”,公司证券代码“000967”不变。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6096799222的《营业执照》,住
所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人民西路1818号,法定代表人为马刚,公司
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经营范围为“环卫设备、特殊作
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环境监测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汽车充电设备及
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技术咨询、维修及运营服务,设备租赁,城市垃
圾、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回收利用相关配套设施的设计、运营管理、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环境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务工程、水污
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土壤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管理、技
术开发、技术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凭许
可证经营),环保技术、物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软件的研发、销售,通风机、风冷、水冷、空调设备的销售,从事进出口
业务,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盈峰环境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2年1月14日,盈峰环境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
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2年3月17日,盈峰环境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
                                                              法律意见书


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会议文件及公告,公
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
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
与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
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核心骨干(技术、营销、生产等),共计不超过150人,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员工参与本计划的资金来
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
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
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50,000
万元(含融资资金),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共计50,000
万份,并拟通过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
融资,融资金额与自筹金额的比例不超过0.6:1,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
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基于上述,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
                                                              法律意见书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为受让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二级市场购买(包含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
源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
票登记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
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的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50,000万元(含融资资金)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
份额为1.00元,共计50,000万份,拟通过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0.6:1,具体金额根据
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万元(含融资资金)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04元/股测算,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盈峰环境股票数量约为9,920.6349万股,占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时股本总额的3.12%。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
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
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
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
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规模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
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根
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
                                                             法律意见书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
资产等),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等。公
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10、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
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
股票来源、规模;(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
集及表决程序;(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4)员工持股计
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
法;(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6)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具体内容
将在公司后续签署并公告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中予以进一步明
确);(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8)其他重要
事项。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
三部分第(九)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和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
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
程序:
    1、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并通过
《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经非关联
董事审议通过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与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长马刚先生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前述议案
                                                             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
    3、公司独立董事于2022年1月14日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1)公司本次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会议召集、表决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禁止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3)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
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亦不存
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4)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推出前已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
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深化公司激励体系,健全公司长期、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的凝
聚力、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公司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同意将该员工持股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4、公司监事会于2022年1月14日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审议
及核查,因监事会主席焦万江先生、监事刘侃先生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其作为关联监事回避表决,故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根
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监事会无法对相关议案形
成决议,直接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5、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并通过
《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经非关联
董事审议通过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长马刚先生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前
述议案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7、公司独立董事于2022年3月17日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1)公司本次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会议召集、表决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禁止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3)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
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亦不存
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4)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推出前已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
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5)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深化公司激励体系,健全公司长期、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的凝
聚力、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公司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同意将该员工持股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8、公司监事会于2022年3月17日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审议
及核查,因监事会主席焦万江先生、监事刘侃先生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其作为关联监事回避表决,故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根
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监事会无法对相关议案形
成决议,直接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
形;(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前,公司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
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中,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均已根
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3)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内容符合《指导意
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
                                                             法律意见书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4)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9、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监事会
核查意见等文件。
    10、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经按照《试
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
的法律程序。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公司尚需履行下列法律程序:
    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在股东
大会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如有)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
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

四、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
告、公司的说明,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马刚、新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王庆波及原
副总裁兼财务管理部部长卢安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金陶陶、监事焦万江、
监事刘侃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董事、监事均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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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议案时需要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回避表决安
排并未违反《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
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
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符合《试点指
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六、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的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马刚、公司现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王庆波及原副总裁兼
财务管理部部长卢安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金陶陶、监事焦万江、监事刘侃
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构成关联关系,但其自愿放弃
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
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其保持独立性。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上述人员不
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一致行动计划。除上述情况外,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
行日常管理工作、代表本计划行使表决权及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前述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其在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并已承诺不
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占公司的总股本比例较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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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审议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董
事、监事均将回避表决。
       公司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均设立相互独立的管理机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间独立核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其他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
致行动关系,公司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上市公司权益不予合并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审核意
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
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资产管理合同、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盈峰环境已就实施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
进,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
务。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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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和《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试点指
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股东大会 回避表决安 排并未违反《 试点指导意
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盈峰环境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尚需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经办律师:邱志辉
    经办律师:王泽骏
    经办律师:朱纯怡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