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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8-25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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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
  盈峰环境/上市公司/公司     指
                                  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967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
稿)》/《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指
                                  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划(草案修订稿)》
本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
                             指
          持股计划                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试点指导意见》         指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指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天册、本所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1248 号


致: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作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
法律顾问,就盈峰环境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价格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文
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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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盈峰环境的保证:即公司已经向
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透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
件是一致的,所有文件上的印章、签字、日期均是真实有效的。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盈峰环境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
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
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盈峰环境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专项使用,不得
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
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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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盈峰环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1、2022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
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通过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修订稿)》。
    3、2022年8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人及调整交易价格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
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已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内容
    根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文件及公司的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
价格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公司已于2022年7月14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现有
总股本3,179,499,998股剔除已回购股份58,976,234股后的3,120,523,764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7月20日,
现已实施完毕。
    根据上述公告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第
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人及调整交易价格的议案》,同意在2021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完成后,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由5.04元/股调整为4.94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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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价格调整事项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等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授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价格调整事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4 日。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经办律师:邱志辉      王泽骏      朱纯怡




                                                      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