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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7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盈
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
判断,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文
件,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及
表决程序,鉴于本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按计划分步实施,期间存在部分募集
资金闲置的情形,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
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
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
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二、关于调整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三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对 22 名因离职不在
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被公司董事会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注销其
第三个行权期共 178.80 万份股票期权。经上述调整,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由原 231 人调整为 209 人,已授予未解锁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 2,375.20
万份调整为 2,196.40 万份。调整后的股权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备
忘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调整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数量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1、经核查《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已
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期间内行权,209 名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的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承诺不为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
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       张   宇         李瑞东             石水平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