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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盈峰环境:监事会关于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3-04-25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第十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
规的情形。公司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的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通过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二、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对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延期是公司结合当
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投资进度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三、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
的变更。
    四、关于2022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核查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遵循谨慎性、合理
性原则,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商誉减值,
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事项。
    五、关于2023年度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年度规划的核查意见
    本次公司进行2023年度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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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2023年度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年度规划的议
案》。
    六、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七、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核查意见
    公司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能够有效
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公司已将上述担保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对公司的财产状况、
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担保事项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
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监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八、关于继续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
管理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通过《关于继续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该体系的建立对
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
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治理
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通过有关报告。
    十、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
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定、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十一、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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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风
险管理体系,促进相关责任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审
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监事签字:焦万江       刘侃        林美玲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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