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焰控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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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 0914 号
二○一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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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 0914 号
致: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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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发
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26 日-2018 年 12 月 27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7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00-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4:40 在
晋城市金辇大酒店,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王保玉
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6 名,均为截止 2018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股份总数 547,278,0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6.5661%。其他出席会
议的人员为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等相关
人员。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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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4,965,21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40%。
经验证,上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参与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以 65,335,36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决
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65,335,364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00%。
关联股东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关于取消前期部分担保事项并对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的议案》
以 582,243,27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参与投票有效表决
股份 100%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前期部分担保事项并对全资子公司新
增担保的议案》。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65,335,36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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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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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王 华 鹏
葛 鹏 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