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焰控股: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7-30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7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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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办
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提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名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受董事会委托,提出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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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接受董事会委托寻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的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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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
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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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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