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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焰控股: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7-30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7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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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办

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提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名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受董事会委托,提出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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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接受董事会委托寻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的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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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

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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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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