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焰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2022-07-30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2018 年修正)(以下称《公司法》)、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1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关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7 年年度报告及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工作细则。
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科,审 室,办公室设在法务审计部,由公司分管
计科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 审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审计
2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筹备等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
常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限:(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 见;(四)监督及评估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五)协调外部审计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 机构与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的沟通等;(六)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
权的其他事项。 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
3
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
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七)公
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
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
新增 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
4
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
新增
5 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新增
6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
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新增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7
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
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上
新增 报并予以披露。
8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
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
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
新增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
9
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就其
新增 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10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
充分说明理由。
新增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
11 事审计活动。
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中的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12
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
事审计活动。”修改为新增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因新增第九条至第十六条内容,
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
13
的第十条至二十二条内容直接顺延
为第十七至二十九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
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 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
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 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
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 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
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当
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于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全体委员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致同意豁免的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14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
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
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
通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15
议做出的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
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16
董事会。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