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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焰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2022-07-30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2018 年修正)(以下称《公司法》)、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1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关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7 年年度报告及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工作细则。
       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科,审        室,办公室设在法务审计部,由公司分管
       计科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        审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审计
 2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筹备等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
                                               常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限:(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      见;(四)监督及评估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五)协调外部审计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        机构与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的沟通等;(六)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
       权的其他事项。                          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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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
                                               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七)公
                                               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
                                               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
     新增   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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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
     新增
5           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新增
6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
            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新增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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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
            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上
     新增   报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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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
            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
            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
     新增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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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就其
     新增   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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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
            充分说明理由。
                   新增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
11                                        事审计活动。

         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中的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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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
     事审计活动。”修改为新增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因新增第九条至第十六条内容,
     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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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第十条至二十二条内容直接顺延
     为第十七至二十九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
     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     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
     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     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
     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     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
     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当
     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于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全体委员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致同意豁免的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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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
                                          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
                                          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
                                          通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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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做出的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
     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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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