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焰控股: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7-30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7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外部
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务审
计部,由公司分管审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
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外部审计机构与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
沟通等;
(六)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和指导,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2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
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
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
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
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上报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
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
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
4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六)内部控制相关资料;
(七)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五)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
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当
于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的除外。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5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
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6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