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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焰控股: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7-30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7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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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

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

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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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

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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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

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组织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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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

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

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为证券部提供资料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

内容负责,应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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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不

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不得向任何机构与个人提供公司

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在公司官

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并及时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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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协调安排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

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

的应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

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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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

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就投资者对已

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

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

式刊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

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

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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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

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性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

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

披露意识。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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