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焰控股: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7-30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7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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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
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
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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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
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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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
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组织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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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
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
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为证券部提供资料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
内容负责,应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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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不
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不得向任何机构与个人提供公司
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在公司官
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并及时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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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协调安排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
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
的应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
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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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
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就投资者对已
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
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
式刊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
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
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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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
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性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
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
披露意识。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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