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焰控股: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7-30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7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议事规
则》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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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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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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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的除外。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
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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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
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
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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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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