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焰控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2022-07-30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蓝焰控股股份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蓝焰控股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018 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8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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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委
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董事会秘书处, 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
董事会秘 书处主要负责人任 办公室主 行政办公室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提
2 任。提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
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资料, 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
筹备委员会会议。 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
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 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全体委员,但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的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董事)主持。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3 提 名委员 会会 议可以 采取现 场表 (独立董事)主持。
决、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 通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
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 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
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 方式进行通知。
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
收到会议通知。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
的会议通知、记录等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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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记录上签名。
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
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
会。 交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