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焰控股: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7-30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7 月 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
分管规划、投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人担任小
组成员,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相关资料;
(二)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
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交的材料
进行评议,形成会议决议,并将有关会议决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的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
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