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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焰控股: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山燃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2022-12-31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2019 年 5 月 31 日,蓝焰控股披露了《关于山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延期
回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五) 2019 年 7 月 16 日,蓝焰控股披露了《关于山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
中止审查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文件的公告》。

     (六) 2019 年 7 月 26 日,蓝焰控股披露了《关于山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七) 2020 年 4 月 1 日,蓝焰控股披露了《关于山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已根据《证券法》
《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需履行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收购人说明等资料,收购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山西蓝焰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披露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29 日)前的 6
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蓝焰控股股票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蓝焰控股股票等违反
《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证券违法行为。

     七、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
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属于《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购人可
依法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批准
程序;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收购人已履行了现阶段需履行的法定信
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在
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证券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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