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焰控股: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蓝焰控股 公告编号:2023-019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
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物权法》《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 第九条 公司为 控股股
、实际控制人及他人提供担保,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
须采用互保、反担保等必要措 他人提供担保,须采用互保、
施防范风险。担保申请人提供 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1
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
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 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
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担保申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请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 等风险控制措施。
、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 除互保外,公司及所属
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为控股
公司对属于合并范围内子 子企业、参股企业提供超出
公司提供的担保,可以豁免反 持股比例担保时,应当要求
担保措施。 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公司提
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
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
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
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担保
申请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
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
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 第十八条 公司 董事会
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时,关联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时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决权。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2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除对上述内容的修订外,《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