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高升: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11-07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 高升     公告编号:2020-88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升控股”)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
中院”)出具的(2019)京 04 民初 618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背景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收到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19)京 04
民初 618 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原告方董云巍提供
的《借款及保证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资料,该《借款及保证
协议》系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作为唯一债务人与债权人董云巍、
鄢宇晴签订,借款金额 4,000 万元,借款限为 3 个月,月利率 2.5%,
协议约定上述借款资金汇至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
指定银行账户。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韦振宇及其关联方对上述借款提供
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2019 年 5 月 6 日,鄢宇晴与董云巍签订了《债
权转让协议》,鄢宇晴基于上述《借款及保证协议》享有对公司的全
部债权转让给受让方董云巍。
    上述《借款及保证协议》未经公司审批程序,公司对该借款事项
事先不知情。

                                  1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立案,并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9 日、9
月 3 日、9 月 25 日、10 月 27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 月 26 日、2019 年 3 月 27 日、2019 年 7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大股东股份被冻结及公司违
规担保、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 号)、《关于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 号)、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9-77 号)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19)京 04 民初 618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高升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董云巍偿还借
款本金 40,00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11 日止为 6,180,821.92 元,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利息,应当以 4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
算):
    2、韦俊康、韦振宇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高升控股对董云巍
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
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72,704.11 元,由高升控股、韦俊康、韦振宇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董云巍、高升控股、韦振宇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
                                 2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之日起十五日内,韦俊康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
京四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借款事项系公司时任董事长未经公司审批程序违规使用公
司印章所致,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公司本身的生产经营,实际使用方为
公司原控股股东关联方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事
先对该借款事项也并不知情。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已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准备上诉,公
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最终审判,暂无法判断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
信息均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
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 O 年十一月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