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升: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2021-04-29
关于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的专项说明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亚会专审字(2021)第 01670015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公司”)2020 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亚会审字(2021)第 01670018
号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就相关
事项专项说明如下:
一、 “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的内容
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撰写的“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的内容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及附注十三、资产
负债表日后事项(一)业绩承诺股份赔付及注销所述,公司子公司莹悦网络原股东袁佳宁、
王宇因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高升控股 32,969,408 股股份。高升控股已回购注销莹悦网
络原股东王宇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共计 6,717,799 股,剩余 26,251,609 股,因袁佳宁所持高升
控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尚未回购。我们无法对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对应
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
金额进行调整。
二、 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七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1/3
(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并非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
论;(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
报的结论。
第八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累计起来对财务
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
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是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
广泛性。
三、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
大错报的情形
对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我们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就已获取的审计证据
而言,尚不能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
情形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出具
保留意见的事项”中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规范规定的情
形。
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保留意见中的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对高升控股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的交易
性金融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不影响
公司现金流,不会导致公司净利润由正转负数。
2/3
(此页无正文)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
3/3
中国北京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