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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高升: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6-25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 高升 公告编号:2021-37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终 645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1 月 9 日,时任董事长违规使用印章,使公司与北京宇

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驰瑞德”)、蓝鼎实业(湖北)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鼎实业”)、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嬉云游”)、韦俊康等共同与朱凯波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
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25,000,000.00 元,借款期间自
2018 年 1 月 10 日至 2018 年 4 月 9 日,借款利率为年 36% ,上述借
款实际使用方为宇驰瑞德。

    原告朱凯波以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浙江省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于 2018 年 6 月 8 日立案受理。
因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进入破产程序,杭州中院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裁定中止诉讼。2019 年 11 月 21 日在三家公司由管理人
接管后恢复审理。
    杭州中院于 2020 年出具(2018)浙 01 民初 1520 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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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对朱凯波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朱凯波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2)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和韦俊康承担
向朱凯波返还借款本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确认应返还朱凯波借款本
金 15668898.7 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律师费和财产保全责任保

险损失等。
    (3)判决高升控股、韦俊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凯
波 返 还 借 款 本 金 人 民 币 15668898.7 元 , 赔 偿 利 息 损 失 人 民 币

219971.97 元、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183350 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
失人民币 6525 元;确认朱凯波对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享
有的债权。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4 日提交了上诉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2 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判决结果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终 645 号
《民事判决书》,公司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对原判作
出部分变更,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变更杭州中院(2018)浙 01 民初 1520 号民事判决中关于返还及
赔偿金额的判决,即高升控股、韦俊康、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
云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凯波返还借款本金 13128198.32
元,赔偿利息损失 168088.75 元、律师费损失 183350 元、财产保全
责任保险费损失 652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中,高升控股负担 69428
元。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因宇驰瑞德、蓝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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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华嬉云游都已处于破产程序,公司可能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公司已聘请外部专业律师,积极应对该案件判决后可能产生的各

项法律风险。如公司被强制执行相关赔偿责任,公司将向宇驰瑞德、
蓝鼎实业、华嬉云游管理人申请债权并同时向韦俊康进行追偿,尽最
大可能减轻损失及该事项对公司的负面影响,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

利益。公司将持续跟进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案件公司已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陆续进行了刊登,具体
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8-89 号)、《关

于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2018-99 号)、《关于大股东
股份被冻结及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2019-07 号)、
《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94 号)、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020-13
号)、《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
的公告》(2020-51 号)。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
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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