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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高升: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7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

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结

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

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通过内部审计,达到推动公司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维护股东权益、

提高公司价值的目的。

   第三条    上市公司和子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上市公司和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及

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和子公司。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纳入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虽未达到控股地位但拥

有实际控制权的股权投资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


                                                                    -1-
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上市公司设立内审部,对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及

评估内审部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以及子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内审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且专职人员人数应保证内审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内审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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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

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审计委员会要求完成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内审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报送内部控制资料、财务收

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参加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

等有关会议;

    (四)有权审查原始凭证、会计凭证、账表、预算与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

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五)有权对内部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合同

等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事项,经董事会同意,有权予以封存;

    (七)有权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的行为以及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建议;




                                                                    -3-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内部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审计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按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五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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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审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董事个人或

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

出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

保荐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5-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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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是否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7-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报送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及内审工作进度安排,向被审计单位

发送内部审计通知。

      第二十六条 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

人员参与内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内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

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内审人员依据内部审计计划,实施具体审计。

      第二十九条 提交内审报告,内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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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内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

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内审部。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应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归

档,档案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六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子公司,上

市公司内审部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改正,

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在年终考评时予

以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推诿拖延、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对内部审计的问询进行虚假陈述和虚假回复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及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人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责令

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按规定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9-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内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上市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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