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7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移动存储介质、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的资料,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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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
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全程参
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正式
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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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
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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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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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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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收购;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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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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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
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
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严格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十
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如果该
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湖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公司
各部门、各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及《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
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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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
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
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涉
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
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分可
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独立财务
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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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制度实施期间,如遇监管规则变化未能及时修订的,按相关监管规则
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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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证件号
码/统 与上市 关系人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姓名/ 证件类 知情日 所属单 关系类 登记时 股东代 联系电 通讯地
国籍 一社会 公司关 职务 关系人 证件号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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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代 系 码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
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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