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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黄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30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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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186 号

致: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20 年修订)》《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
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朝
阳区建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5103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杨海飞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法律意见书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82,303,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76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25,264,67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22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7,039,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42%。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7,039,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42%。
                                                                      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和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以视频会议方式参会的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
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1,739,7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26%;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173%;弃权 394,4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6,475,063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109%;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975%;弃权 394,497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691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1,743,6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30%;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173%;弃权 390,5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6,478,963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177%;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975%;弃权 390,597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684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1,743,6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30%;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173%;弃权 390,5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6,478,963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177%;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975%;弃权 390,597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6848%。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1,743,6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30%;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173%;弃权 390,5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6,478,963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177%;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975%;弃权 390,597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684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1,743,1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29%;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173%;弃权 391,09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6,478,463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168%;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975%;弃权 391,097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6857%。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1,251,45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929%;反对 1,052,4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10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5,986,785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1548%;反对 1,052,475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4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投资的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64,730,8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8.2110%;反对 17,572,58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1.7889%;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9,466,17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9.1913%;反对 17,572,583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0.8079%;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9%。

    8、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58,240,3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7.5503%;反对 24,063,1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2.4497%;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2,975,644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7.8122%;反对 24,063,116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2.1869%;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9%。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2,134,2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7%;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1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6,869,56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025%;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9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本项议案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有效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2,134,2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7%;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1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6,869,56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025%;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9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法律意见书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2,134,2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7%;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1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6,869,56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025%;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9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2,134,2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7%;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1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6,869,56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025%;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9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2,134,2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7%;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1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6,869,56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025%;反对 1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9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法律意见书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江   华




                                     经办律师:李   冲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