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086 号 致: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 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朝 阳区建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5103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杨海飞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法律意见书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共计 1,218,517,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83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82,820,91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95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35,697,017 股,占公司 有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8.488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7 名, 法律意见书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51,343,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1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公司部分董事(董事张达先生未出席)、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 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 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8,764,2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995%;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43%;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589,82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1194%;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08%;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9,120,795 股 ),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 的 中小 投资 者 股东 所持 有效 表决权的 3.8599%。 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8,764,2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995%;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43%;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589,82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1194%;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08%;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9,120,795 股 ),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 的 中小 投资 者 股东 所持 有效 表决权的 3.8599%。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8,764,2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995%;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43%;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589,82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1194%;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08%;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9,120,795 股 ),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 的 中小 投资 者 股东 所持 有效 表决权的 3.8599%。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8,764,2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995%;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43%;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589,82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1194%;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法律意见书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08%;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9,120,795 股 ),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 的 中小 投资 者 股东 所持 有效 表决权的 3.8599%。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8,764,2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995%;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43%;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589,82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1194%;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08%;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9,120,795 股 ),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 的 中小 投资 者 股东 所持 有效 表决权的 3.8599%。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8,468,0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9%;反对 4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40%;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293,619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01%;反对 4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95%;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3%。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投资的议 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7,625,3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6.6441%;反对 15,052,3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1.2353%;弃权 25,840,2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840,222 股),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12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450,916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3.7304%;反对 15,052,381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9888%;弃权 25,840,222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5,840,2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2808%。 8、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0,835,9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6.0869%;反对 21,841,7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1.7925%;弃权 25,840,2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840,222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12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3,661,505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1.0291%;反对 21,841,792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6900%;弃权 25,840,222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5,840,2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280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李 冲 经办律师:苗梦舒 202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