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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泰黄金: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3-22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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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086 号

致: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
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朝
阳区建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5103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杨海飞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法律意见书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共计
1,218,517,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83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82,820,91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95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35,697,017 股,占公司 有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8.488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7 名,
                                                                              法律意见书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51,343,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1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公司部分董事(董事张达先生未出席)、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
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
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8,764,2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995%;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43%;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589,82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1194%;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08%;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9,120,795 股 ),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 的 中小 投资 者 股东 所持 有效 表决权的
3.8599%。
                                                                              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8,764,2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995%;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43%;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589,82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1194%;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08%;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9,120,795 股 ),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 的 中小 投资 者 股东 所持 有效 表决权的
3.8599%。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8,764,2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995%;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43%;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589,82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1194%;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08%;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9,120,795 股 ),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 的 中小 投资 者 股东 所持 有效 表决权的
3.8599%。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8,764,2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995%;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43%;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589,82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1194%;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法律意见书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08%;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9,120,795 股 ),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 的 中小 投资 者 股东 所持 有效 表决权的
3.8599%。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8,764,2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995%;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43%;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589,82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1194%;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08%;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9,120,795 股 ), 占 出 席 本次 会议 的 中小 投资 者 股东 所持 有效 表决权的
3.8599%。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8,468,0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9%;反对 4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040%;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293,619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01%;反对 4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95%;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3%。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投资的议
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7,625,3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6.6441%;反对 15,052,3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1.2353%;弃权 25,840,2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840,222 股),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12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450,916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3.7304%;反对 15,052,381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9888%;弃权 25,840,222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5,840,2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2808%。

    8、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0,835,9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6.0869%;反对 21,841,7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1.7925%;弃权 25,840,2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840,222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12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3,661,505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1.0291%;反对 21,841,792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6900%;弃权 25,840,222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5,840,2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280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李   冲




                                     经办律师:苗梦舒




                                          202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