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铁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6
证券代码:000976 证券简称:华铁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7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2-3 项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1 月 14 日~2019 年 11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A 座 2108
室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石松山董事长
(7)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9 年 10 月 31 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711,422,523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44.58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706,916,993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4.30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505,5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282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同时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二)具体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
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9,964,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1%;反对
1,458,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916,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96%;反对
1,458,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0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9,964,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1%;反对
1,458,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916,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96%;反对
1,458,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0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19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9,964,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1%;反对
1,458,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916,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96%;反对
1,458,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0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华堃、朱晓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全文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2、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按有关规定要求备查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