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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铁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09-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00364-001 号

致: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三)召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王华堃律师、张鼎
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及 2020 年 9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布的《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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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广东华铁
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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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0 年 8 月 2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及《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了《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
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9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2:30 在北京市东城区兴
化东里 27 号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宣瑞国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
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
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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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0,902,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174%。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5,975,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0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927,27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312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已按会议
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
了表决。经本所律所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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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
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0,902,928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666,130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以特别决议审议《关于增加 2020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6,959,755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430%;反对 3,943,173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757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7,722,957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0.5363%;反对 3,943,17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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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的 9.46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0,639,328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94%;反对 263,600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06%;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02,530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674%;反对 263,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6326%;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李渔清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任期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4、审议《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0,625,728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68%;反对 277,200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32%;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388,930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347%;反对 277,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0.66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耿超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任期至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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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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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王华堃




                                       见证律师:

                                                               张鼎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