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铁股份: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06-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00364-003 号

致: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朱晓娜律师、钟亚琼律师(以
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五)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以及《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布的《广东华
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1 年 4 月 29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及《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了《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
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东城区兴
化东里 27 号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6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宣瑞国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
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
主持人、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3,039,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528%。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5,068,9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476%。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
册的股东,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970,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2%。前
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其股东资格。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
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
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1、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22,490,45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51%;反对 409,000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82%;弃权 139,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26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22,473,05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17%;反对 409,000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82%;弃权 157,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30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22,473,05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17%;反对 409,000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82%;弃权 157,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30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22,490,45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951%;反对 409,000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82%;弃权 139,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26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2,630,25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18%;反对 409,000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82%;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3,191,067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619%;反对 409,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9381%;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以特别决议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7,965,783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300%;反对 5,073,473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970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526,59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3636%;反对 5,073,47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份数的 11.6364%;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德恒盖章并由德恒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朱晓娜




                                       见证律师:

                                                              钟亚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