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泰汽车: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28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众泰汽车 公告编号:2018—065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9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9 月 26 日—2018 年 9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5:00—2018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北湖路 1 号永康众泰
汽车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宋嘉先生。
(6)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上以公
告的形式发出。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154,008,18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6.91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93,016,32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4.04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60,991,8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871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219,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6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9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5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9,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9%。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3、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
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
下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54,007,0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98%;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冰清 马泉
马泉律师、方冰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