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8-28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
结合的方式购买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宁波
五洲亿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五洲亿泰”)(以下合
称“交易对方”)持有的宁波艾礼富电子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并向不
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
拟审议的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和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听取了公司的说
明,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各项条件,本次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
及政策指导意见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
估机构评估,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将根据评估机构以 2018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
资产定价方式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交易均价
的 90%(即 6.56 元/股),该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定价公平、合理。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对方银亿控
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对方五洲亿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宁
波东方丰豪投资有限公司为银亿控股全资子公司,构成公司关联方,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初步定价公允且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从事相关工作的
资格证书、专业资质;该等机构及经办会计师、评估师与公司及交易对
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未来发展能
力,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提升盈利水平,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
险能力。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方案
合理、切实可行,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交易及相关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明桂、王震坡、王海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