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股份: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8-28
股票简称:银亿股份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8-126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定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于 2018 年 8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18-115)。
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
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持有公司 23.69%股份)《关于提议增加银亿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已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经
营性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8 日在《证券时
1
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21 日,公司就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再
次于上述报纸和网站刊载了提示性公告。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8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8 月 26 日-2018 年 8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8 月 26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8 月 27 日
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6 楼
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熊续强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大会由董事长熊续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3 人,所持有效
2
表决权股份总数 3,066,897,91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6.139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0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3,066,895,41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6.139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有 3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2,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的 0.0001%。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909,61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9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907,11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970%;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001%。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表决意见
有效表决权股份
序号 提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总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关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变更实施主 99.9999 0.000
提案 1 3,066,897,918 3,066,986,518 1,400 0 0
体和实施地点的议 5% 05%
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
开展经营性租赁业
提案 2 3,066,897,918 3,066,897,918 100% 0 0 0 0
务及为其提供担保
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意见
有效表决权股
序号 提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份总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3
《关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变更实施 主 99.9641 0.0358
提案 1 3,909,611 3,908,211 1,400 0 0
体和实施地点的议 9% 1%
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
开展经营性租赁业
提案 2 3,909,611 3,909,611 100% 0 0 0 0
务及为其提供担保
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沈粤、尚斯佳
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和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