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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亿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12-04  

						股票简称: 银亿股份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8- 167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蔚城置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

起诉状,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通知开庭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8 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杭州蔚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飞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 63 号 4A-9912 室

  2、被告一: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

  住所:宁波保税区扬子江北路 8 号 3 幢 103 室

  被告二:象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振林

  住所: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东路 2 号 2-01

  被告三: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注册地址:中国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 8 楼

                                     1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6 楼

  被告四:银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 27 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本金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及逾期利息;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壹佰叁拾伍万元、诉

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壹拾万零捌仟捌佰壹拾元、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损失,暂

计金额壹佰肆拾伍万捌仟捌佰壹拾元;

    3、请求判令原告就被告二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

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就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8 年 5 月 10 日,原告与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银

行")签署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嘉兴银行发放金额为

壹亿捌仟万元整的人民币贷款。同日,原告与嘉兴银行、被告一签署了《委

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委托及指定嘉兴银行向被告一提供金额为

人民币 18000 万元的借款;如被告一违约致使原告或嘉兴银行采取诉讼方

式实现债权的,应承担原告或嘉兴银行为此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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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5 月 10 日,由嘉兴银行作为受托银行与被告二签署了《最高额

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对嘉兴银行的债务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

担保金额为本金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

押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被担保

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合同签订后,

双方完成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嘉兴银行与被告三、四共同签

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三、四共同为被告一对嘉兴银行的债

务承担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本金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及利息、

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

用(包括但个限于处分抵押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

有其他应付费用;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

    2018 年 5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共同签署《关于宁波保

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借款事项之补充协议》,约定《委托贷款借款

合同》中的借款期限由“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变更为“实际发放贷款之

日起六个月”,抵押人、保证人均同意此期限变更,继续按原担保合同承

担担保责任。

    嘉兴银行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全部借款本金人民

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并于《嘉兴银行借款借据(借据)》中约定还款日期

为 2018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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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已经届满,被

告一未能按时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被告二、三、四亦未能依约履行担保责

任。原告认为,被告一逾期归还贷款本息以及被告三、四逾期承担保证责

任的行为,均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之规定,原告有

权要求被告一归还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

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就被告二提供的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

告三、四为被告一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

共计 12 笔,涉及金额 40,873,031.34 元 ,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案

件共计 6 笔,涉及金额 39,329,031 元。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着手采取措施尽可能将影响降至最低,公司及子公司象山银亿

房产、宁波凯启将依法积极应诉,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事宜。由于本次诉讼

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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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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