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股份: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3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亿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
议,定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续强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法律意见书
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6 人(共计 10 名股东参与现场投票),代表股份 3,067,151,018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6.1459%。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2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149,7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37%。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子公司为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子公司为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67,004,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52%;反对 1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尚斯佳(签名)
(公章)
负责人: 沈 粤(签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