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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亿股份: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3-13  

						股票简称: 银亿股份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9-038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涉诉材料,系公司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的三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
三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
   住所:平潭综合试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楼一楼
    2、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二、案件一基本情况
    1、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5 银亿 01”)
本金人民币 252,616,00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人民币
252,616,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28%计算,自 2018 年 12 月 25 日起计
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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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案由
     2015 年 12 月 24 日,被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15 银亿 01”公司
债,发行总额人民币 3 亿元,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期限 5 年,附第三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涉案债券起息日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 12 月 24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票面利率 7.28%。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15 银亿 01 募集说明书”)系被告作
为涉案债券发行人对涉案债券募集所作出的承诺及说明,对被告具有约束
力。并且,《15 银亿 01 募集说明书》的“声明”部分约定,投资者认购或
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
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
义务的相关约定。鉴于原告通过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面值为人民币
252,616,000 元的涉案债券,故募集说明书是涉案债券发行中约定原告和被
告双方权利与义务之载体,构成双方之间的有效合同。
    根据《15 银亿 01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购登记期内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
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即 2018 年 12 月 24 日。鉴于原告已完成回售登记,
选择将持有的全部面值为人民币 252,616,000 元的涉案债券回售给被告,
因此被告理应根据上述约定在 2018 年 12 月 24 日支付涉案债券的本金人民
币 252,616,000 元。但是,截止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仍未支付上述
涉案债券本金,已经构成涉案债券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实质性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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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案件二基本情况
    1、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 银亿 04”)
本金人民币 153,823,00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6 银亿 04”的利息,以人
民币 153,823,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03%计算,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
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2、案由
     2016 年 6 月 21 日,被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16 银亿 04”公司债,
发行总额人民币 7 亿元,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期限 5 年,附第三年末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涉案债券起息日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 6 月 2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票面利率 7.03%。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16 银亿 04 募集说明书”)系被告作
为涉案债券发行人对涉案债券募集所作出的承诺及说明,对被告具有约束
力。并且,《16 银亿 04 募集说明书》的“声明”部分约定,投资者认购或
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
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
义务的相关约定。鉴于原告通过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面值为人民币
153,823,000 元的涉案债券,故募集说明书是涉案债券发行中约定原告和被
告双方权利与义务之载体,构成双方之间的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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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 银亿 04 募集说明书》所载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本金和/或利息,以及其
他到期债券的违约情况,视为本期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鉴于被告发行的
“15 银亿 01”已经出现到期无法兑付本金的实质性违约行为,因此本期债
券同样已经发生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事件。
    四、案件三基本情况
    1、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6 银亿 04”本金人民币
215,839,70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6 银亿 04”的利息,以人
民币 215,839,7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03%计算,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
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2、案由
     2016 年 6 月 21 日,被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16 银亿 04”公司债,
发行总额人民币 7 亿元,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期限 5 年,附第三年末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涉案债券起息日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 6 月 2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票面利率 7.03%。
    《16 银亿 04 募集说明书》系被告作为涉案债券发行人对涉案债券募集
所作出的承诺及说明,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并且,《16 银亿 04 募集说明书》
的“声明”部分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
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鉴于原告通过管理
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面值为人民币 215,839,700 元的涉案债券,故募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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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书是涉案债券发行中约定原告和被告双方权利与义务之载体,构成双方
之间的有效合同。
    根据《16 银亿 04 募集说明书》所载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本金和/或利息,以及其
他到期债券的违约情况,视为本期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鉴于被告发行的
“15 银亿 01”已经出现到期无法兑付本金的实质性违约行为,因此本期债
券同样已经发生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事件。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10 笔,
涉及金额 8,606,021.59 元,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10
笔,涉及金额 40,407,211.64 元。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
合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此次诉讼。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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