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股份:2018年度监事会报告2019-04-30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报告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监督工
作,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合规经营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报告期内,公
司监事会共组织召开了 6 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18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7 年年度报
告全文及其摘要》、《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2017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2018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3、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实施地点的议案》。
4、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
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银亿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
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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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议案》。
5、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和《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等程序实施了监
督,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及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
认为:公司未能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规范运营,内控存在缺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
司董事会及经营班子严格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
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对公司财务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后,认为:
公司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建立了适应本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成果。
(三)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后,认为:公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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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收购、出售资产事项进行监督后,认为:公司收
购、出售资产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内幕交易,也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监督后,认为:报告期内,公
司未能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等内
控制度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内部监督无效。
(六)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
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进
行了认真、严格地审核,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
2、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18 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事项。
3、公司监事会在提出审核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编
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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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体监事保证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信息披露事项进行监督后,认为:公司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
制度,报告期内,公司未能严格按照监管和制度要求及时、公平、准确、真
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八)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事项进行监督后,认为:公司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内控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后,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内控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要求公司董事会根据对该事项的相
关说明及拟采取的措施严格执行。
(十)对公司担保事项的意见
经核实,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的情形,
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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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求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进一步加强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严格梳理同类事项及具
体情况,并持续履行后续相关信息披露。
三、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认真审核后,
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严格制定并执行《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涉及到内幕信息的事项严格进行保密、登记、
备案,并及时、准确、充分地进行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内幕交易事项,
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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