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6 楼
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证监发(2003)56
号]文件的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认真听取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的基础上,我们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现说明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实,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企业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
金余额为 224,777.59 万元,公司对此计提了 4,418.20 万元坏账准备。该等
事项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公司在未召集董事会的前提下,未能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正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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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现资产,加快资金回笼,争取早日归还上述资金,极力避免可能出现的
后果。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实,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的上述担保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我们要求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进一步加强相关内控制
度的执行,严格梳理同类事项及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相关违规
担保问题,并持续履行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业务。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过认真阅
读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的实际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否定意见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情况。我们将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维护好公司和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8 年度合并报表
中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3,419,318.75 元,2018 年期末未分
配利润 2,701,162,010.56 元。按母公司口径实现的净利润-45,282,802.21
元,加上上年未分配利润 3,407,467,290.27 元,减去已发放的 2017 年度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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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分 红 股 息 2,819,592,917.40 元 , 本 年 度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是
542,591,564.46 元。
经考虑公司经营现状及资金状况,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18
年度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核查了相关底稿,认真审阅了会计师和财务顾
问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的专项报告,认为: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18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五、关于预计2019年度子公司与业务合作单位资金拆借事项的事前认
可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上海迎碧投资向碧桂园地产提供拆借资金,是在合作开发房
地产项目情形下发生,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公司做
大做强房地产主业、多元化发展的战略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同时,碧桂园地产股东拟同意按持股比例为资金拆借事项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并预计在本次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日前取得相关担保函,风险可
控。本次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还款来源有保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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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业绩承诺现
情况及要求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事项、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2018年业绩承诺现情况及要求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方亿圣及宁波昊圣2018年度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与承诺数存在差异,
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后续,公司将督促业绩承诺方宁波圣洲及西藏银亿按照
各自重组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补偿义务。鉴于重组业绩承诺方宁波圣
洲及西藏银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股份质押情形,公司将积极与宁波圣洲
及西藏银亿协商业绩补偿具体执行方案,提醒投资者关注业绩承诺方无法及
时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风险。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相关说明及采取的措施,我们将持续关
注并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商定业绩承诺补偿执
行方案,维护好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余明桂、王震坡、王海峰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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