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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亿: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5-17  

						 股票简称:ST 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9-083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或“公司”)收到《应
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通知书》等涉诉材料,系百胜麒
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麒麟”)、银亿集团有限公
司(下称“银亿集团”)、公司与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
“五矿信托”)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目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
理该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卓
    住所: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 18 号
    2、(1)被告: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桂英
    住所:江宁区麒麟镇晨光塘山头
    (2)被告:银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 27 楼
    (3)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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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百胜麒麟、被告银亿集团共同偿还原告债权本金余额
331,00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百胜麒麟、被告银亿集团共同偿还原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的信托贷款利息 12,072,305.56 元;
    3、请求判令被告百胜麒麟、被告银亿集团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
331,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3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
率 24%支付)及违约金。
    4、请求判令被告银亿股份对上述被告百胜麒麟、被告银亿集团的债务本
金、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律师
费、保全担保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6、请求判令原告就被告应向原告偿付的上述债务对被告百胜麒麟抵押的
两块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以上各项暂合计人民币 343,072,305.56 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
律师费、保全担保责任保险费等。
    (三)诉讼原因
    2016 年 8 月 23 日,五矿信托作为贷款人与百胜麒麟签订《信托贷款合
同》、《抵押合同》;同日,五矿信托、百胜麒麟与被告银亿集团签订《共
同还款协议》,约定银亿集团对《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贵任。前述协议签订后,五矿信托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发放贷款人民币 5
亿元、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发放贷款 4 亿元,借款期限均自贷款发放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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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8 月 29 日止。后又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五矿信托与百胜麒麟签订
《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因百胜麒麟开发的南京银亿东城项目系公司代建项目。按百胜麒麟与购
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百胜麒麟应于 2018 年 8 月底向购房人
交付房屋,但因项目部分土地系上述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抵押资产,
若抵押土地未能按期解押将导致数千购房者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引
发社会维稳事件,波及公司商誉。银亿集团为解决百胜麒麟项目购房者权属
登记及项目变电站土地分割不动产登记变更事宜,向五矿信托提交《申请函》
(2018 年 7 月 11 日),要求五矿信托配合百胜麒麟办理涉及抵押土地的相
关登记事宜。五矿信托收悉《申请函》后则要求公司作为代建方提供资金补
足承诺。
    2018 年 7 月 24 日,公司在充分考虑项目现状及可能的不良影响后,向
五矿信托出具附条件的《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为若银亿集团《申
请函》(2018 年 7 月 11 日)实施,公司将同意在百胜麒麟、银亿集团与五
矿信托融资业务中,在债务人(银亿集团、百胜麒麟)出现未能履行资金偿
还义务时,承诺负责补足资金;若公司作为承诺人违反承诺,视同百胜麒麟、
银亿集团违反约定,由百胜麒麟、银亿集团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诺函》
与银亿集团《申请函》已均被五矿信托收悉,但五矿信托并未实施银亿集团
《申请函》内容,为此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五矿信托发送通知函,告
知五矿信托因《申请函》未实施,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已失效,对公司不
再具有法律效力及约束力。
    截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百胜麒麟应当支付 2018 年第四季度贷款利息
10,877,027.78 元,但百胜麒麟及银亿集团未按期偿还贷款,遂五矿信托公
司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依照信托贷款合同、共同还款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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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约定向百胜麒麟及银亿集团寄发《催告函》,要求百胜麒麟及银亿集团立
即向五矿信托支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截至《民事起诉书》出具之日,因百胜麒麟、银亿集团未履行偿还义务,
故五矿信托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
起诉讼。
    (四)《财产保全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五矿信托申请财产保全,根据(2018)京
04 财保 1 号民事裁定书,现已保全完毕。
    上述财产保全中,涉及银亿股份的有:冻结银亿股份名下在宁波银行总
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账号为 12010122000335030。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70)。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20 笔,涉
及金额 46,137,864.53 元,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17 笔,
涉及金额 47,295,088.10 元。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此次诉讼。
但在公司已经明确致函告知五矿信托《承诺函》失效且对公司无法律约束力
的情形下,《承诺函》效力及相关法律责任应当以司法审查的最终认定结果
为准,故此次诉讼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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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财产保全通知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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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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