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亿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定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 银亿外滩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董事长熊续强先生主持。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0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5 月 21 日 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92 人(共计 10 名股东参与现场投票),代表股份 1,458,068,229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6.1984%。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1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82 人,代表股份 5,667,69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407%。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2018 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18 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6、《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9 法律意见书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关于计提资产减值额度的议案》; 9、《2019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11、《关于授权公司新增土地储备投资额度权限的议案》; 12、关于预计 2019 年度子公司与业务合作单位资金拆借的议案》; 13、关于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8 年业绩承 诺实现情况及要求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 14、关于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8 年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及要求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 15、关于追溯确认公司为宁波南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听取了 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2018 年度董事会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52,574,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232%;反对 5,482,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760%;弃权 1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2、《2018 年度监事会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52,574,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232%;反对 5,489,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765%;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3、《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法律意见书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52,574,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232%;反对 5,482,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760%;弃权 1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4、《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52,487,2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172%;反对 5,570,1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820%;弃权 1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5、《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52,574,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232%;反对 5,489,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765%;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6、《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52,622,8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265%;反对 5,441,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732%;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7、《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52,622,4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265%;反对 5,441,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732%;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8、《关于计提资产减值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52,470,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161%;反对 5,347,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667%;弃权 25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00 股),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2%。 9、《2019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52,829,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407%;反对 4,982,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417%;弃权 25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10、《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53,690,3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997%;反对 4,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826%;弃权 25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11、《关于授权公司新增土地储备投资额度权限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52,996,9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522%;反对 4,8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302%;弃权 25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12、《关于预计 2019 年度子公司与业务合作单位资金拆借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52,625,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267%;反对 5,199,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566%;弃权 24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7%。 13、关于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8 年业绩承 诺实现情况及要求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53,813,0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082%;反对 3,96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720%;弃权 28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 14、关于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8 年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及要求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53,785,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063%;反对 3,99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739%;弃权 28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8%。 15、关于追溯确认公司为宁波南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452,484,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170%;反对 5,282,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623%;弃权 30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7%。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负责人: 沈 粤(签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