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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亿: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5-29  

						 股票简称:ST 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9-093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两则《民事起诉状》
等相关涉诉资料,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两起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两起案件。具
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的基 本情况
    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津
    住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A 座)18-19 层 C、
    D区
    被告一: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宇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世纪大道北段 555 号 002 幢(11-3)室
    被告二: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被告三:熊续强


                                         1
   身份证号:330203195607261813
   被告四:舟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杰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路 234-236 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中建投信托安泉系列(银亿东都)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信托贷款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信托贷款本金 66,075,245.37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以各期信托贷款逾期本息为
基数,按(复利)11.876%年利率,自各期信托贷款本息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12 日未支付逾期罚息金额为 1,721,906.15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000,00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暂计 205,000 元;
    (6)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7)请求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负担的前述 2-6 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5,000,000 元;
    (8)请求判令被告三就被告一负有的前述 2-6 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5,000,000 元;
    请求判令确认原告有权选择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被告四抵押给
原告的财产并以所得价款就上述 2-6 项债权优先受偿。
    3、事实和理由:




                                  2
    2016 年 10 月 25 日,原告和被告一签订了《中建投信托安泉系列(银
亿东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约
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信托贷款以及贷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
    为担保原告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被告二、被告三和被
告四分别向原告提供了下列担保措施:(1)被告二为被告一在《信托贷款合
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被告三为被告一在《信
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被告四以其
拥有的舟山市普陀区鲁家峙岛东南涂 E 地块土地使用权为被告一在《信托贷
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为此,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
《保证合同》,与被告三签订了《保证合同》(以下合称“《保证合同》”),
与被告四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随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本金合计人民币贰亿玖仟玖佰陆拾万元
整 (29,960 万元)的信托贷款(“信托贷款”),其中 2016 年 10 月 28 日
放款 25,090 万元,2016 年 11 月 2 日放款 4,870 万元。
    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上述两笔贷款的到期日分别为 2018 年
10 月 28 日和 2018 年 11 月 2 日, 被告一应当在上述贷款到期日付清全部的
贷款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及其他费用。
    然而,被告一并未依约履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未清偿的信托贷
款本金为 66,075,245.37 元,且经原告催告仍未履行,据此,原告有权要求
解除《信托贷款合同》,并要求被告一清偿或支付下列款项:
    1、信托贷款本金 66,075,245.37 元;
    2、逾期罚息,以各期信托贷款逾期本息为基数,按(复利)11.876%年
利率,自各期信托贷款本息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12 日未支付逾期罚息金额为 1,721,906.15 元);



                                   3
    3、实现债权的费用暂计人民币 205,000 元,包括律师费 200,000 元、保
全费 5,000 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以缴费通知载明的金额为准);
    5、违约金 5,000,000 元。
    根据原告分别与被告二、 被告三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
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就被告一负有的前述全部债务立即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并因被告二、被告三未能依约履行保证担保责任,被告二、被告三应
分别向原告支付《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各 1,500 万元。
   (二)案件二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津
   住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A 座)18-19 层 C、
   D区
   被告一: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浙江省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6 楼
   被告二:熊续强
   身份证号:330203195607261813
   被告三:宁波市镇海银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宇
   住所:镇海骆驼街道综合市场内 4 号南楼
    2、诉讼请求



                                  4
    (1)请求判令解除《中建投信托安泉系列(银亿上尚城)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信托贷款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信托贷款本金 499,00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信托贷款利息 6,983,149.26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以各期信托贷款逾期本息为
基数,按(复利)11.876%年利率,自各期信托贷款本息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4 日金额为 2,321,335.19 元);
    (5)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990,000 元;
    (6)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暂计 805,000 元;
    (7)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8)请求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负有的前述 2-7 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5,000,000 元;
    (9)请求判令确认原告有权选择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被告三抵
押给原告的财产并以所得价款就上述 2-7 项债权优先受偿。
    3、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1 月 22 日,原告和被告一签订了《中建投信托安泉系列(银
亿上尚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
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信托贷款以及贷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
    为担保原告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被告二和被告三分别
向原告提供了下列担保措施:(1)被告二为被告一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
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被告三以其三处房屋所有权和相应
的土地使用权为被告一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为
此,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保证合同》,原告和被告三签订了《抵押合同》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5
    随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本金合计人民币肆亿玖仟玖佰万元整
(49,900 万元)的信托贷款(“信托贷款”),其中 2017 年 2 月 16 日放款 25,990
万元,2017 年 2 月 17 日放款 12,000 万元,2017 年 2 月 24 日放款 11,910
万元。
    根据《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的约定,述三笔贷款的到期日分别为 2019
年 2 月 16 日、2019 年 2 月 17 日和 2019 年 2 月 24 日,被告一应当在上述贷
款到期日付清全部的贷款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及其他费用。
    然而,被告一并未依约履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未清偿任何信托
贷款本金,且存在多期利息逾期支付的情形,经原告催告仍未履行。据此,
原告有权要求解除《信托贷款合同》,并要求被告一清偿或支付下列款项:
    1、信托贷款本金 499,000,000 元;
    2、信托贷款利息 6,983,149.26 元;
    3、逾期罚息,以各期信托贷款逾期本息为基数,按(复利)11.876%年
利率,自各期信托贷款本息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4 日金额为 2,321,335.19 元);
    4、实现债权的费用暂计人民币 805,000 元,包括律师费 800,000 元、保
全费 5,000 元;
    5、违约金 4,990,000 元;
    6、本案案件受理费(以缴费通知载明的金额为准)。
    根据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就
被告一负有的前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因被告二未能依约
履行保证担保责任,被告二应向原告支付《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2,500
万元。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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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20 笔,涉
及金额 46,137,864.53 元,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17 笔,
涉及金额 47,295,088.10 元。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此次诉讼。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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