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亿:关于“16银亿05”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9-05-31
证券代码:000981 证券简称:ST 银亿 公告编号:2019-096
债券代码:112412 债券简称:16 银亿 05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银亿 05”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发行人”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发行的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条款设置,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412,简
称“16 银亿 05”)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
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为 7.05%,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公司债
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本公司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的票
面年利率为 7.05%。
2、本次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
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3、鉴于“16 银亿 05”2019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已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
召开并通过《关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为“16 银亿 05”提供增信措施并提请债券持
有人取消加速到期的议案》,根据议案,发行人应于上述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即 2019 年 3 月 12 日)签订《质押担保协议》并办理完成抵质押手
续。截至本提示性公告出具日,发行人 2019-31 号及 2019-32 号公告里提及的部
分质押担保已完成;提及的“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亿置业”)
持有的象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山银亿房产”)22.22%的股
权、对象山银亿房产 13,954.22 万元债权”质押担保尚未办理完成。
4、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6 银亿
05”。2019 年 5 月 30 日“16 银亿 05”的收盘价为 104.00 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敬请
投资者注意风险。
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6、回售申报日:2019 年 5 月 29 日、2019 年 5 月 30 日、2019 年 5 月 31 日。
7、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7 月 11 日。
现将本公司关于“16 银亿 05”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16 银亿 05”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6 银亿 05
3、债券代码:112412
4、发行规模:人民币 4.00 亿元
5、票面金额: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
6、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7.05%,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
9、担保情况:新设担保已部分办理完成。
10、起息日:2016 年 7 月 11 日
11、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12、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7 月 1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若投资者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
至 2019 年每年的 7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本金兑付日:2021 年 7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
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19 年 7 月 1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4、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簿记建档结果确
定,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
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上
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15、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
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6、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
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
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
债券。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7、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的,
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
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
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 3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19、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亿房地
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
(信评委函字[2016]G409 号),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
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
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20、担保方式:新设担保已部分办理完成。
21、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3、挂牌转让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
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上市。
24、本次利率调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不调整票面利
率,即债券存续期后 2 年(2019 年 7 月 11 日至 2021 年 7 月 11 日)票面利率为 7.05%
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二、“16 银亿 0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的价格卖出“16 银亿 05”。2019 年 5 月 30 日“16 银亿 05”的收盘价为 104.00 元/张,
高于回售价格,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9 年 5 月 29 日、2019 年 5 月 30 日、2019 年 5 月 31 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为一
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
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
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
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
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6 银亿 05”。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7 月 11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7 月 1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期间利息,利率为
7.05%。付息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的“16 银亿 05”派发利息为 70.50 元(含税),扣
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6.40 元,扣税后
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70.50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6 银亿 05”回
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
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
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6 银亿 05”已停牌,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关于本期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信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中国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联系电话:0574-87653687
传 真:0574-87653689
联系人:赵姝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系电话:010-57601771
传 真:010-57601990
联系人:董尧、卢小桃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戴文华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 真:0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19 5 31
附表:
债券持有人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缴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证券账户号码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