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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亿: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6-29  

						 股票简称:ST 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9-127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起诉状》,系公
司与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一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已受理该起案件。现将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天弘创新稳债耀之 1 期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强
    住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 13 号信息大厦 802 室
    被告一: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被告二: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宇
    住所: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 404B
    被告三: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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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2、诉讼请求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16 银亿 04”债券本金 700 万元,利息 270,992
元,违约金 371,092 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罚息率,计算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1 日)
    (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16 银亿 05”债券本金 8,000 万元,利息
2,796,822 元,违约金 3,940,822 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罚息率,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1 日)
    (3)请求判令被告二、 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 律师费等实现债
权的费用;
    2、案由
    2015 年 11 月 12 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18 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6 年 6 月 16 日,被告一签署《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第二期)”)规定:
(1)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6 银亿 04”,债券代码:“112404”)发行
金额 7 亿元,发行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该期债券起息日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2017 年至
2021 年期间每年的 6 月 2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兑付日为 2021 年
6 月 21 日;(3)还本付息方式为: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年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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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票面利率
为 7.03%。
    2016 年 7 月 6 日,被告一签署《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第二期)”),规定:
(1)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6 银亿 05”,债券代码:“112412”)发行金
额 4 亿元,发行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2)该期债券起息日为 2016 年 7 月 11 日,2017 年至 2021
年期间每年的 7 月 1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兑付日为 2021 年 7 月
11 日;(3)还本付息方式为: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年度付息款
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票面利率为
7.05%。以上两期债券的承销商、 受托管理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
至起诉之日,原告通过天弘创新稳债耀之 1 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6 银
亿 04”债券的券面金额为 700 万,持有“16 银亿 05”债券的券面金额为 8,000
万元。
    《募集说明书》(第一期、 第二期)中的违约条款均约定:“以下事件
件构成本期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借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其他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2018 年 12 月
24 日,被告一公告称其发行的“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规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15 银亿 01)未能如期足额兑付,宣称
截止 2018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已经支付“15 银亿 01”利息,但未能支付本
金部分,构成实质违约。根据违约条款的约定,“15 银亿 01”债券的实质性
违约,已经触发“16 银亿 04”、“16 银亿 05”两期债券的交叉违约条款。
    两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均另约定,当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五个
连续交易日仍未解除,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50%以上的
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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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
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相应救济措施,单独或合并
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 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
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2019 年 1 月 8 日,《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 年第一次债券待有人会议》召开,本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宣布“15 银亿 01”未回售部分债券及 “16 银亿 04”、“16
银亿 05”和“16 银亿 07”全部债券加速到期的议案》获得通过。
    2019 年 2 月 14 日,《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本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为“16 银亿 04”提供增信措施并提请债券
持有人取消加速到期的议案》未获得通过,故“16 银亿 04”债券已经加速到
期,且加速到期议案生效日为 2019 年 1 月 8 日,债券加速到期日为 2019 年
1 月 8 日。
    2019 年 1 月 29 日,《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本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为“16 银亿 05”提供增信措施并提请债
券持有人取消加速到期的议案》获得通过。根据该议案,发行人应于上述议
案审议通过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即 2019 年 3 月 12 日)办理增信措施, 签
订《质押担保协议》并办理完成抵质押手续。
    截至 2019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 2019-31 号及 2019-32 号公告里提及的
部分质押担保已完成;提及的“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象山银亿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山银亿房产”)22.22%的股权、对象山银亿
房产 13,954.22 万元债权”质押担保尚未办理完成。发行人的增信措施,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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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在约定时间内实现,已构成违约。故“16 银亿 05”债券已经加速到期,债
券加速到期日应溯及至 2019 年 1 月 8 日。
    综上,“16 银亿 04”、“16 银亿 05”债券均出现加速到期情形,发行
人及担保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担保责任。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19 笔,涉
及金额 41,902,560.53 元,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15 笔,
涉及金额 46,521,609.16 元。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此次诉讼。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起诉状》。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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