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亿: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7-25
股票简称:ST 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9-142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亿股份”)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3),
其中一笔涉诉事项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信托”)
对其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
城置业”)、参股公司舟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银
亿房产”)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宁波中院”)提起诉讼。根据宁波中院对该起案件作出的(2019)
浙 02 民初 407 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新城置业、舟山银亿房产
人民币 73,002,151.52 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亿股
份、熊续强人民币 88,002,151.52 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在实施保
全措施过程中,实际冻结资产为舟山银亿房产拥有的位于舟山鲁家峙岛东
南涂 E 地块占地面积为 149,510 平方米的土地。
近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对该起案件的两份《民事裁定书》【(2019)
浙 02 民初 407 号之一、(2019)浙 02 民初 407 号之二】,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2019)浙 02 民初 407 号之一】主要内容
因原告中建投信托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
为:原告中建投信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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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中建投信托撤诉。
案件受理费 556,811 元,减半收取 278,405.5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83,405.50 元,由原告中建投信托负担。
二、《民事裁定书》【(2019)浙 02 民初 407 号之二】主要内容
因原告中建投信托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
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投信托已经撤回起诉,其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
合法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1、解 除 对 被 申 请 人 宁 波 新 城 置 业 、 舟 山 银 亿 房 产 人 民 币
73,002,151.52 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同值财产的查封;
2、解除对被申请人银亿股份、熊续强人民币 88,002,151.52 元银行
存款的冻结及其同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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