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亿: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8-29
股票简称: ST 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9-167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收到民
事起诉状等涉诉材料,系公司及子公司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的合同纠纷案件,本次案件涉案金额为 75,562,500 元,现宁波市中级人民
法院已受理该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 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澎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300 号名人商业大厦 10 楼
被告一: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被告二: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宇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国际开发大厦 404B
被告三:熊续强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
被告四: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宇
1
住所: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石婆桥 76 号
被告五:上海诚佳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银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振万路 2 号 3 幢 1117 室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全部应付款项 75,000,0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 562,500.00 元(暂计
至 2019 年 6 月 12 日,2019 年 6 月 13 日起的逾期利息以全部应付款项为基
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和保
全担保费;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四向原告抵押的坐落于余姚市城区四明广
场地下一层的共计13套土地、房产(他项权证号:浙(2018)余姚市不动产
证明第0022056、0022055、0022054、0021978、0022053、0022044、0022042、
0022035、0022034、0022024、0022047、0022046、0022049号)拍卖、变
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一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五向原告抵押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三路 21
弄的 9 套不动产(他项权证号:沪(2018) 浦字不动产证明第 14086772
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 第二项中被告一付款义务的范
围内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由五位被告共同
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与爱牧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
2
称“爱牧杰公司”)签订了《国内保理合同》(合同编号:Fl6A2904),合
同约定爱牧杰公司向原告转让爱牧杰公司因已经或将来向买方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向作为保理商的原告申请办理国
内保理业务,原告同意受让应收账款并为爱牧杰公司提供保理服务。保理
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为《国内保理合同》附件1交易明细表中列明的被告一
作为债务人应向爱牧杰公司支付的租金,总计300,000,000.00元,并且就
债权转让事项向被告一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予以通知,并回收回
执。
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一在《国内保理合同》
及其所有附件项下对原告负有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保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爱牧杰公司支付了应收账款的转让
价款,受让了上述合同附件列明的债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未能
按时、足额收到应收款项,被告三也未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
后经协商,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就上述保理合同逾期以及
后续的履行达成合意,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还款协议》(编号:
ES16A2904)。
被告二和被告三于2018年12月10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承
诺对被告一在《还款协议》及其附件项下对原告负有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
被告四与原告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合同号:GPF16A2904-02),
被告五与原告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合同号:GPF16A2904-0l),两
被告以自身合法所有的不动产为被告一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进行的不动
产抵押登记,获得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上述《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一再次出现逾期,其他各位被告亦未
履行担保及抵押担保责任。
3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31 笔,
涉及金额 54,535,553.28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37%),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17
笔,涉及金额 50,549,226.83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35%)。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 合
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此次诉讼。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