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亿: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2019-09-28
股票简称:ST 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9-189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纪律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
分的决定》,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
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 2809 室,银亿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熊续强,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明海,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方宇,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德银,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李春儿,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陆学佳,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邱扬,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谈跃生,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银亿”或“公司”) 及
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一、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
2019 年 1 月 31 日,ST 银亿披露《2018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2 亿元
至 4 亿元。2019 年 4 月 26 日,ST 银亿披露《2018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对前期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预计净利润为-5.7 亿元至-6.3 亿元。2019
年 4 月 30 日,ST 银亿披露《2018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18 年度 ST 银亿
实现净利润-5.73 亿元。ST 银亿未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 2018 年经
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 4 月 30 日,ST 银亿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
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
公告日,ST 银亿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
及其关联方对 ST 银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 22.47 亿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5 条的规定。
银亿控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
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熊续强、董事兼总裁王德银、财务总监李春儿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2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副董事长张明海、副董事长方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邱扬、谈跃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陆学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熊续强、副董事长张明海、副董事长
方宇、董事兼总裁王德银、财务总监李春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陆学佳、董事邱扬、董事谈
跃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熊续强、张明海、方宇、
王德银、李春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
由 ST 银亿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不
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
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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