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银亿: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20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亿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
议,定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
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亿外滩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方宇女士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法律意见书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2019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2 人,代表股份 1,621,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402%。参会
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9 年 12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43 人,代表股份 37,991,29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9432%。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控股股东以资抵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控股股东以资抵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9,303,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2194%;反对 30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03%;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郭蓓蓓(签名)
      (公章)




负责人:                             尚斯佳(签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